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8日臺教社(二)字第1100083081號
二、行政院110年1月26日院臺性平字第 1100160723 號函,將「復仇式色情之性別暴力」正名為「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」,並將「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」定義為:「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,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。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,其包括身體、心理或性之傷害、痛苦、施加威脅、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」,並列舉以下10種類型:「網路跟蹤」、「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/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」、「網路性騷擾」、「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」、「性勒索」、「人肉搜索」、「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」、「招募引誘」、「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」與「偽造或冒用身分」。
三、家長可利用教育部「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」、「全民資安素養網」及「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」相關網站獲得網路霸凌及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等議題之認識。